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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5执489号
被执行人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本院(2020)湘31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判决主文第一项: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黄友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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