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市顺发家俱有限公司与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顺发家俱有限公司与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长春市顺发家俱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37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汪清街永春B区10栋。
法定地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顺发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顺发家俱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顺发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相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