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4执保2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博硕路仁德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任海钊。
被保全人: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关区汪清街永春**区**栋。
法定代表人王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552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552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 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