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3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郐文盛。

被执行人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二道区。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杜港,男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郭洺竹,女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杜港、郭洺竹、**、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长证信证内经字第578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已经独立偿还申请执行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吉长证信证内经字第578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