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

***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杜港、郭洺竹、**、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691号
申请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宽城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杜港,男。
被执行人:郭洺竹,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杜港、郭洺竹、**、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杜港、郭洺竹、**、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731451.7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秦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杜港、郭洺竹、**、长春天降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731451.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含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