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6788号 原告:昆山***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同舟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CR7J85。 法定代表人:王团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知行,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41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4层1号-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353811212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燕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黄渠头南路以南金花路以西旺座曲江A座26层12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H7W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昆山***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