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27230-272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机场道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113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41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两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17038、17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本两案债务人民币1725075.03元,本两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17038、170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2021)粤0303民初17038、17050号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4147元和两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463元已由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车牌号码:粤B0××××)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河国际***亚牌(车牌号码:粤B0××××)小型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巡洋舰牌(车牌号码:粤B1××××)小型汽车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埃尔法牌(车牌号码:粤B1××××)小型汽车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车牌号码:粤B2××××)小型汽车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巡洋舰牌(车牌号码:粤B3××××)小型汽车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埃尔法牌(车牌号码:粤B3××××)小型汽车的查封。
八、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车牌号码:粤B8××××)小型汽车的查封。
九、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红旗牌(车牌号码:粤B9××××)小型汽车的查封。
十、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日产贵士牌(车牌号码:粤BB××××)小型汽车的查封。
十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劲畅牌(车牌号码:粤BZ××××)小型汽车的查封。
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柯斯达牌(车牌号码:粤BZ××××)大型汽车的查封。
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全栋(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查封。
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侧1-7层(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4号)的查封。
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裙楼第二层(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查封。
十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裙楼第一层(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
十七、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整栋(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查封。
十八、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十九、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17038、17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