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异12号
案外人:深圳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5882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35547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41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一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对本院冻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账号8155××××0001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园林公司称,请求撤销(2020)鲁15执恢33号之五执行裁定及(2020)鲁15执恢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退还**园林公司银行存款196436.26元。事实与理由:**园林公司系独立经营的公司法人,不是案件被执行人,法院冻结**园林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的账户(账号:8155××××0001),并直接扣划该账号中**园林公司的银行存款196436.26元于法无据。该账户及该账户下的银行存款均系**园林公司所有,与*****能源公司无关。
案外人**园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园林公司变更(备案)通知书;2.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出具的关于案涉账户的说明及开户情况;3.***能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账户明细表;4.***能源公司名称变更情况;5.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聊建一公司辩称,通过法院的调查划款,已将***能源公司的196436.26元划至执行账户,但对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提出退回相关款项的申请我公司不同意,同时反驳以下三条:一、***能源公司前身即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两家公司为同一家公司,只是所属时间的公司名称不一致。二、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园林公司,通过对**园林公司股东的调查,***能源公司为其唯一的股东,即其为***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三、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在申请中描述的“2007年我行新旧系统迁移,因迁移问题将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账号迁移至***能源公司客户号下,客户名称误列为***能源公司”。我公司认为:一是时间点不对,2007年***能源公司并不存在,仍然是其前身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的说法存在瑕疵;二是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将名称误列就证明误列是有原因的,银行应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9)鲁15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一、****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聊建一公司投资款本金及收益共1800万元,具体还款期限与金额为:本调解书生效且法院解除本案查封的银行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400万元,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700万元全部付清。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付款,聊建一公司有权要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二、本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赵县人民政府监督下,聊建一公司协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将2019年6月30日前留守人员工资1440500元在赵县人民医院工地现场发放完毕。2019年7月1日之后聊建一公司留守人员工资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放,直至留守人员撤场;三、聊建一公司接管赵县人民医院项目施工后,对于接管前由***负责施工的部分工程,聊建一公司已支付***382万元(该款项包含在原告投资款14002195.17元之中),剩余应付***工程款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支付,若聊建一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款,则有权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28127元减半收取1140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4200元,共计153263.5元,由聊建一公司负担76631.75元,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631.75元。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聊建一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5执577号,2020年4月14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15执异51号裁定,追加***能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2020年11月2日,本院依聊建一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执恢33号;2020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20)鲁15执恢33号之五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能源公司在招商银行8155××××0001-00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12156.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同日,本院作出(2020)鲁15执恢33号之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案涉账户内银行存款。2021年3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聊建一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5执恢36号。2021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21)鲁15执恢36号之十六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能源公司在招商银行8155××××0001-00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436.26元;在扣划案涉账户中196436.26元完毕后,山东法院诉讼费与案款管理系统显示实际交款人系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园林公司的前身),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案涉款项的实际交款人系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另查明,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出具关于***能源公司扣划事宜情况说明及开户申请书,上述材料显示,案涉账户8155××××0001的实际开立人为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并非***能源公司,开立时间为1999年1月22日;2007年,该行进行新旧系统迁移,因系统迁移问题,将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部分账号(包括8155××××0001账号)迁移至***能源公司客户号下,导致该行将实际为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开立的案涉账户作为***能源公司账户进行协助冻结、扣划。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出具***能源公司项下账号明细表,显示自1996年至2016年,***能源公司在该行曾开立账户。
再查明,深圳市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次变更公司名称,该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园林公司。***能源公司的前身公司亦多次变更公司名称,1994年6月30日,该公司前身变更名称为深圳市鸿基(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8日,变更名称为***能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园林公司对案涉账户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招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出具的关于案涉账户的开户情况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的结果能够证明**园林公司系案涉账户的权利人。**园林公司系企业法人,独立享有自己的财产权益,本院冻结其公司的案涉账户并扣划案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案外人**园林公司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账户8155××××0001-00002内银行存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轲
审 判 员 任家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