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2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4号楼1至17层101内10层10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3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诉人**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上诉人***、上诉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集团公司、**蓝天公司、***、**投资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集团公司、**蓝天公司、***、**投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团有限公司、**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 885元,减半收取158 442.5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宋 莹 书  记  员   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