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954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三里3号楼1门16号。 被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木架桥村74号。 ***与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461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204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