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浪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国际中心6号楼2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浪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6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6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