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浪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浪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浪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国际中心6号楼2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浪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6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6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