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3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4月12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07月17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万东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77485。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5)***初字第028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借款76896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0745元。执行过程中,因***继承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区)万东镇团结村瓦啄社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在继承被执行人***遗产范围承担责任。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其亦未按照传票传唤的要求到场接受执行询问。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船舶、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4183.59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进行调查,对其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和查找,该公司已经搬离该住所,且***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本院对***继承的***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区)万东镇团结村瓦啄社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依法予以扣留。因***未完善相关手续,该补偿款现仍不能支付。
四、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
上述事实,有“点对点”、“总对总”反馈信息表、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执转破”的相关规定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44183.59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恢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