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765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两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073986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万东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774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 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