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765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两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073986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万东镇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774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重庆首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 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