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恢8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万东镇团结村,组织机构代码2032977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从2019年9月起,每月20日前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0元直至清偿止。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恢80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