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团结村,组织机构代码20329774-8。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7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殷仕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法明传[2018]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原审中不应将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建筑公司”)向被申请人****的借款150万元认定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通建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笔借款应由四通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被申请人***应退还在强制执行中收取的再审申请人的钱款。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原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间,且再审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故***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代桂林
审判员赖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田荣
书记员邹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