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团结村,证件号码20329774-8。
法定代表人**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97491.9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747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彭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