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704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B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天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创业街27号科宇信息产业大厦时代广场17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山西天赐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