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585号
原告: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茂业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晓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科宇信息产业大厦时代广场1701A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瑞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园园,男,山西***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
原告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该案件后,原告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增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