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黎明,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本宽大厦A栋三楼301-302室、四楼40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8462462XC。
负责人:李碧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艳,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定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34319058139。
法定代表人:王云波,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男,1978年9月16日生,彝族,系交通局副局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101号刘家营小区二期1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713040。
法定代表人:李晶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波,男,1991年10月15日生,哈尼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牟定县交通运输局、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已预交4960元,应退还422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纪艳茜
审判员  李晓黎
审判员  速 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