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326民初3263号
原告: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101号***小区二期1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7130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丰江路与谷丰路交叉口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2栋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99509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与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12678448.72元;2.判令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78448.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328054.86元(3.45%÷12×9×12678448.72);3.判令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判令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就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对位于云南省会泽县××路××段的经营所得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8日,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签订《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作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协议书》),约定由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承建***会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施工范围包括施工设计图中[下K80+838.04(小蒜地2号桥会***台处)~K86+300(止点)]段土建施工所有工程内容(含野猪冲连接线、野猪冲服务器及小海停车区)。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完成结算,结算价为231803308元。后双方于2022年4月2日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约定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就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承建***会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尚欠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款项12678448.72元,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于2022年12月一次性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该款项,但至今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仍未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多次向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催要欠款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未作答辩。
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提供证据6组。1.《施工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于2013年6月8日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承建***会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会泽县,合同15.1条约定云南第二路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云南交投公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通至会泽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以下简称“交工验收证书”)1份,拟证明:涉案项目于2015年9月22日完成交工验收。3.《国家高速公路网G85渝昆高速公路昭通至会泽段改扩建工程工程结算台账表》(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台账》)、《***通至××路××段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终期支付表》(以下简称《终期支付表》)、“昭会七标二三工区终期支付证书”(以下简称“终期支付证书”)各1份,拟证明: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梳理出工程结算台账表,并于2018年12月12日结算完毕,确定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项目最终结算价为231803308元。4.《合同封账协议》1份,拟证明: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于2022年4月2日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约定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就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承建的***会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尚欠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款项为12678448.72元、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于2022年12月一次性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该款项,但是至今未付。5.云南省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1份,拟证明: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6553.25元。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拟证明: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承包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还具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未到庭质证,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3日,设立登记名称为“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3月30日,“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公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云南公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13年6月8日,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对***会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工程进行施工合作,合作范围:“施工设计图中[下K80+838.04(小蒜地2号桥会***台处)~K86+300(止点)]段土建施工所有工程内容(含野猪冲连接线、野猪冲服务器及小海停车区)”,工期按照业主要求本合同段的开竣工日期计算为18个月。《施工协议书》第五条“工程承包及费用”中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完全费用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合同金额暂定214835800元,按确认的工程量及中标单价(或业主批复的新增单价)计价,最终金额以业主结算为准。第七条“工程费用支付”中约定:工程交工验收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在工程款最终结算时按该工程最终审计审定结算金额扣除应由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材料等费用后进行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工程各项保证金及按业主管理规定扣除的费用待工程(交)竣工验收完毕按照业主相应规定退还。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15.1项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15.1.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支付违约不在此列......)”。《施工协议书》尾部甲方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乙方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处分别加盖两公司昭会高速公路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印章,协议书后附有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表(100-700章)》。2015年9月22日,***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为项目法人对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为施工单位施工的“***通至会泽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出具“交工验收证书”,设计单位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其上**确认同意交工,其中载明:“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里程桩K77+800-K86+300,长度8.45887公里;**挖方1594289m3,**填方255330m3,软基处治1.188km;支档工程21088.72m3;边坡防护146130㎡;涵洞(通道)18座,**0座,大中桥8座,***1座(结构形式);隧道××座××米。经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本合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合同段质量评定合格;本合同段施工、监理单位按合同文件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优质、安全、按期完成了施工、监理工作;交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缺陷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处理完成,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云南交投公路公司陈述,“交工验收证书”所载工程量中K77~k80段工程系云南第二路桥公司自行施工完成。2017年1月17日,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所设昭会高速公路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确认形成《工程结算台账》,载明“设计+完善+变更+废置”金额合计231803308元。2018年12月12日,双方当事人昭会高速公路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共同**确认形成《终期支付表》和“终期支付证书”,载明扣除已支付款项,***通至××路××段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支付工程款152664188.27元。2022年4月2日,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签署《合同封账协议》,载明:“根据编号为《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作施工协议书》【***会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劳合(2014)001号】的合同,乙方所承建甲方的工程已于2018年12月12日结算完毕,工程结算总价款人民币(大写)贰亿叁仟壹佰捌拾万叁仟叁佰零捌元,(小写)¥231803308.00元,审计核减-2625676.00元,自发电补差458172.00元,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甲方应扣乙方的相关费用(大写)柒仟***拾柒万壹仟***拾陆元整,(小写)76971616元,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贰佰陆拾陆万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小写)152664188.00元,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11575194.00元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945115.00元已全部返还。截止2018年12月12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实际应支付价款人民币为(大写)壹亿叁仟玖佰玖拾捌万伍仟柒佰叁拾玖元贰角捌分,(小写)¥139985739.28元,其中实际收二公司现金¥144543534.18元;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应支付价款人民币为(大写)壹仟贰佰陆拾柒万捌仟肆佰肆拾捌元柒角贰分,(小写)¥12678448.72元,本笔费用2022年12月甲方资金分配时一次性进行支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核实,所清算的工程内容、数量、单价、总价、应支付金额皆清楚无误,双方对工程结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
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支出保费6,553.25元。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显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2日的1年期LPR为3.65%,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7月20日的1年期LPR为3.55%,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的1年期LPR为3.45%。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云南交投公路公司诉请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相应主张能否予以支持。作如下评述:
首先,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其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所举“交工验收证书”显示,***通至会泽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于2015年9月22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交工,已验收工程包括案涉《施工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范围,可认定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已完成《施工协议书》约定的工程量。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台账》《终期支付表》《合同封账协议》证实,***通至××路××段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总价为231803308元,扣除已支付的各类款项,截止2022年4月2日,云南第二路桥公司还应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工程款12678448.72元。根据《合同封账协议》的约定,云南第二路桥公司须于2022年12月一次性支付工程欠款12678448.72元。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云南交投公路公司诉请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2678448.72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其次,根据《施工协议书》的约定,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在不存在业主原因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未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云南交投公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现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未按《合同封账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12,678,448.72元,在案证据并未显示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系因业主原因导致未能支付工程款,其应向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根据前述违约责任约定同时主张由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100,000元以及赔偿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6,553.25元,本院认为,虽然《施工协议书》约定的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针对的均是工程款支付违约行为,但就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的违约责任主张而言,逾期付款利息属因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6,553.25元系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因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实现债权而导致的损失;现行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除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外还兼具惩罚性。该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所保护的利益不同,云南交投公路公司并不会因同时主张而重复受益,本案应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作出的违约责任安排。案涉《合同封账协议》约定,云南第二路桥公司须于2022年12月一次性支付工程欠款12,678,448.72元,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主张从2023年1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根据。关于利率标准,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系按2023年10月19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3.45%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利息为328,054.86元,根据已查明事实,该期间的1年期LPR高于或等于3.45%,云南交投公路公司主张按3.45%计算,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对于2023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再次,关于云南交投公路公司提出的判令由其对位于云南省会泽县××路××段的经营所得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认为,一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法定优先权,其权利主体、权利范围等均由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系案涉工程分包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亦即其并非本案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按照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的陈述,其所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会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经营所得收益人并非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意即,该经营收入不属于可供用于清偿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所负案涉债务的财产。基于上述,云南交投公路公司的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678,448.72元及利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利息为328,054.86元;2023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678,448.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赔偿财产保全保险保费损失6,553.25元,共计106,553.25元。
三、驳回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40元,减半收取计50,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20元,由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