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860号
原告:沙坪坝区轩城灯饰经营部,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升伟建材装饰城4F-36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LLU73T。
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轩城灯饰经营部诉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轩城灯饰经营部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轩城灯饰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坪坝区轩城灯饰经营部撤回对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沙坪坝区轩城灯饰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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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小杰
书 记 员 李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