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4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20503U。
法定代表人:江明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九龙园区科技孵化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61696。
法定代表人:刘代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6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上诉人重庆涌鑫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刘家秀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灵攀
书 记 员 喻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