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诉前调书40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九龙园区科技孵化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61696。
法定代表人:刘代昶,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艺
书 记 员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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