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1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九龙园集团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616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588473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了(2018)渝0115执保67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8年3月9日查封了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渝x汽车,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冯中旬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