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未民初字第05866号
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李上壕村李张璐8号。注册号610100100263219。
法定代表人孙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国防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225元,退还原告2225元。
代理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