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2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申请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