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2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申请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