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27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7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男,57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原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写字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