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6民初1228号
原告:***,女,汉族,住平原县城区督府小区6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