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民初1180号
原告:南京亿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秣周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352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亿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亿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亿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亿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原告南京亿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帅亚
代理书记员 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