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1571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352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
原告***与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青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凤
书 记 员 周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