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6378号
原告:**。
经营人:杨某。
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锦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