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6378号

原告:**。

经营人:杨某。

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锦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