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02民初12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干,益阳市扬新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2394。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新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114J。
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曹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