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1722号
原告:***,女,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虎,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352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谢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湖南省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