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7835H,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菲烨。
被执行人: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根。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8324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232元,合计109647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4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