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富铭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破申66号

申请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783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菲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UR4FBX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应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决定将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开业,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许应根,公司在本区进行企业工商登记。2018年12月13日,本院对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1204民初7343民事判决。依照该判决,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货款43500元、诉讼费用899元,合计44399元。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25日,本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19)苏1204执178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8)苏1204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工商登记均在本院管辖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对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其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赵东平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