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2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菲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小镜,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文,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根。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借款1076000元,分两期支付:于2020年9月3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7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4484元,减半收取7242元,由被告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苏州因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上述全部应付款项及案件受理费7242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已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调解协议经上述当事人签名后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1083242元、执行费13232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9月14日、12月1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本院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2020年9月1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9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1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暂住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6、2020年1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申请其破产等流程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执行转破产,本院已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1083242元、执行费13232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0)苏0505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5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