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346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346号
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计4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少林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