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8416号
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菲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吴国飞。
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