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索利德电热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477号
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7835H,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菲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勇,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索利德电热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CPTFXQ,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中路66号钱江方洲小区南区57幢117-1室(CNH)。
法定代表人:刘启荣。
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索利德电热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