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26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7835H,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依法作出(2019)苏120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对上海翔态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所欠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24元,由***负担。***未能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9年10月9日、同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余元,冻结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900余元,申请执行人应于2020年9月9日申请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28日前申请续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逾期申请或未申请产生的不能续行冻结以及账户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19年10月9日、同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此类可供执行之财产。 4.2019年10月10,经调查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2019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2019年10月14日,同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其他财产状况,该院至今未函复本院。 7.2020年2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2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于2020年3月10日前至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一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可于上述期间内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上述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未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