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富铭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4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7835H,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州市富铭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UR4FBX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富铭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苏1204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泰州市富铭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3692元的发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9年1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9月12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未有具体经营场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新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在执行电话谈话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执行悬赏保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4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