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美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老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696050902Q。
法定代表人丁美娜。
被执行人江西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东路**凤华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6880P8U。
法定代表人周雯,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美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川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3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通过前往萍乡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6、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7026万元,截至2020年3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7026万元。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3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