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终3421号
上诉人:**(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4层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莲,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振华
审 判 员 章坚强
审 判 员 刘炫孜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月
书 记 员 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