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9260号
原告:**,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5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53589U。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莲,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尼测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瀚与被告谱尼测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12月26日。
二、停止工作时间:2020年7月23日。
三、月工资标准:14500元。
四、离职协议签署情况:2020年7月23日**与谱尼测试公司曾签署《协议》约定双方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协议总金额43500元,该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加班费、离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协议约定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费用或主张其他权利。2020年8月20日谱尼测试公司向**支付上述款项。
五、仲裁请求:**以要求谱尼测试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64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谱尼测试公司支付我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6914.12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谱尼测试公司承担。
以上第一至七项,双方无异议。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谱尼测试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仅有3天未休年假工资。**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单》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人事部一栏手写标注有:“补3天年休假工资”。
被告辩称及证据:谱尼测试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该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问题进行了一次性结算。
法院认定:**与谱尼测试公司签署了《协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并就工资、补偿金等事项进行约定,且确认支付的总金额中包括未休年假补偿。前述协议中,双方已确认再无其他争议,且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且未见有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之情形,**与谱尼测试公司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谱尼测试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约定款项,**再行要求谱尼测试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