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8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06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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