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28003号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阿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理炜,男,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橹,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尼测试公司)诉被告杭州红易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易图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谱尼测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被告红易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理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谱尼测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合理支出公证费219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PONY”“谱尼”“谱尼测试”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红动中国网站(redocn.com)系红易图公司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出售图片素材,收取网络用户费用。**未经许可,擅自出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检测报告,并在红动中国网站进行传播和提供下载,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红易图公司辩称:1.原告认为涉案图片侵犯其商标权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2.红动中国网站没有涉案图片及相关信息;3.原告的经济损失主张没有法律依据;4.公证费无必要,原告应当事先通知红易图公司删除;5.原告在公证后即刻起诉,未事先通知,起诉要求高额赔偿显属不当,不应得到法院支持;6.被告发展存在困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涉案检测报告并非商业用途,仅供交流学习使用,我上传了检测报告后,并未因此获利,涉案检测报告已经删除,我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1年8月13日,核准注册于第42类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环境保护咨询;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等商品上的第5333810号“谱尼”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9月7日至2029年9月6日。
2011年8月13日,核准注册于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化妆品研究;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车辆性能检测;物理研究;机械研究;科研项目研究等商品上的第7863613号“谱尼测试”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
2011年8月13日,核准注册于第42类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等商品上的第6250618号“PONY”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30年6月13日。
为证明原告具备实验室检测认定资质,可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原告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近三年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左上角均显著标明“PONY”商标,检测报告封面下方显著标明“PONY谱尼测试”,内页每页左下角显著标明“PONY谱尼测试”。
2019年3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登录www.redocn.com红动中国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谱尼测试”,搜索结果中有一份检测报告,点击进入的页面显示PONY谱尼测试检测报告,价格40红币,上传时间为2017-07-2709:01:15,由muyiyan独家上传分享,收藏次数5,素材格式PSD,该检测报告与原告的检测报告样式基本相同,在封面左上角显著位置上标明“PONY”字样,下方显著位置标明“PONY谱尼测试”每页左上角都标注了“PONY”。经查,www.redocn.com由红易图公司运营。
红易图公司提交《红动网redocn.com素材上传与下载服务协议》,证明其是网络平台服务商,该协议中载明:红动网是素材上传者与素材使用者搭建的素材展示、交流、学习以及原创素材交易的网络平台,红动网不拥有、不代理、也不出售“素材上传者”所提供的素材,原创会员一旦发布出售原创素材,均表示同意在红动网出售而不能自行删除,否则要向红动网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红易图公司辩称其仅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不对相关信息进行编辑、整理,上传者的红币其参与的分成仅仅是对提供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2019年5月份左右,红易图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将涉案检测报告删除,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红易图公司提交《设计师实名信息》,证明红动网账号muyiyan的实名认证信息为被告**,注册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认可涉案检测报告为其发布。
庭审中,原告认可涉案侵权信息已经删除,当庭撤回了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红易图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系帮助侵权,涉案网站是营利网站,红易图公司对此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原告提交2194元公证费发票主张为本案的合理支出。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检测报告、发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红动网redocn.com素材上传与下载服务协议》《设计师实名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受让涉案三枚商标,其作为上述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检测报告中突出使用了“PONY”“谱尼测试”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系在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案证据显示,红易图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现本案侵权行为后未通知红易图公司,红易图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检测报告,且无证据证明红易图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原告关于红易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认可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2.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红动中国网站的影响力和知名度;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4.现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极广。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8000元。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因提交了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的复印件,该部分损失真实发生,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支出2194元,以上共计10,194元;
二、驳回原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刘佳欣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王栖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哲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