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测试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互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4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文博,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尼测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谱尼测试公司扣发***2018年2月工资1340元、3月工资605.5元,该事实在仲裁、一审、二审均已查明,***以谱尼测试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2.***提交证据足以证实***自2005年入职谱尼测试公司以来唯一的工作地点和生活地点是深圳市,二审法院以谱尼测试公司单方面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手写工作地点“北方区与华南区”为由认定谱尼测试公司单方面将工作地点调整为北京市,与本案已有证据相互矛盾。3.谱尼测试公司以实际行动表现拒绝提供劳动条件,二审法院以办公用品非***私人物品为由,认定谱尼测试公司没收行为合法,缺乏证据支持,与双方已认可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亦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谱尼测试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与谱尼测试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作地点为北方区、华南区。***主张谱尼测试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工作地点调整为北京市,缺乏事实依据。二审认定谱尼测试公司调整***工作地点的做法不违反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018年2月、3月谱尼测试公司分别扣发***工资1340元和605.5元,***在一、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曾要求谱尼测试公司补发工资,***以谱尼测试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
***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谱尼测试公司存在没收办公电脑和办公用品等行为,且该行为亦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况。因此,***以谱尼测试公司没收办公电脑和办公用品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彤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