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城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05民初5839号
原告沈阳城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科公司)与被告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一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雪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观测任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观测费用的义务。被告主张该合同违反招投标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合同》,工程名称:汾河家园。工程地点:皇姑区汾河街18号。工程规模、特征:4栋高层,建筑面积66665㎡(含地下)。委托方为被告,观测方为原告。约定委托方委托观测方承担进行沉降观测任务。约定观测总费用140000元,主体完成50%,付观测总费用30%;主体全部完成,付观测总费用30%;提交沉降观测报告,付剩余40%。原告完成汾河家园1#-4#沉降观测。双方同时签订关于新乐苑工程的《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合同》,工程规模、特征:11栋21层123718㎡,约定总观测费用275000元,付款方式同前一份合同。上述观测项目,原告均已完成观测任务,并制作检测报告。2020年7月7日,被告指派工作人员将全部检测报告取走。被告以《关于修订的通知》规定,项目预算在100000元以上的工程,应履行招投标程序,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观测费用。
一、被告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城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观测费用415000元; 二、被告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城科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观测费用的利息(以4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25元(原告已预交12549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被告承担,退回原告87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艳艳
法官助理 高 翔 书 记 员 李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