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5757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民初5757号
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书院路太仓传媒中心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63304875。
法定代表人:舒佩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勤路2015号3座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43007956。
法定代表人:沈纪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0元。事实与理由:1.2018年12月19日12时40分许,高继峰(男,45岁)驾驶车牌号为沪B×××××(沪E×××××)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仓市龙江路路口东侧时,车辆上所载货物与原告名下的光缆线发生碰撞,致光缆线损坏。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高继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高继峰驾驶的沪B×××××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由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事故发生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损坏的光缆线进行了定损,损失金额为20000元。4.2019年4月11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2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并称肇事机动车的主车、挂车均挂靠在被告名下,主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挂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其不清楚驾驶员方是否已进行了赔偿,难以确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听取了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后,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提出在事故发生后未收到过驾驶员及实际车主的任何赔偿款。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原告的主张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损失项目确认单、发票及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挂靠协议在卷佐证,本院据此对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依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有权向肇事机动车方及相关责任方主张损害赔偿。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有原告提交的损失项目确认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高继峰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肇事机动车挂靠在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作为被挂靠人,应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不清楚驾驶员方是否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故难以确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未举证证明驾驶员或实际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后收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而发生的理赔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706640100112010028848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上海新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 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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