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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戴玉光得荣县徐龙乡尼中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2民初295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云南和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龙堡路西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R6Y57Y。
负责人:宁显佳。
被告:得荣县徐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徐龙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338009045563Y。
负责人:洛绒**。
被告:得荣县徐龙乡尼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徐龙乡尼中村。
负责人: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和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得荣县徐龙乡尼中村民委员会、得荣县徐龙乡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灿